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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决定干部任免要有哪些程序
2018-08-18  浏览:717

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严格执行《干部任用条例》和有关规定,按照下列程序进行:(1)党委(党组)分管组织人事工作的领导成员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逐个介绍领导职务拟任人选的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其中涉及破格提拔的人选,应当说明破格的具体情形和理由;(2)参加会议人员进行充分讨论;(3)进行表决,以党委(党组)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应到会成员是指党委(党组)全体成员,不是指参加本次会议的成员,不能以参加会议成员的半数同意决定任免干部。上述程序是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和党管干部原则在干部选拔任用上的集中体现,是防止在干部任用上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确保选准用好干部的重要保证,必须严格执行,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逾越或违背。

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正职的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一般应当由上级党委常委会提名并提交全委会无记名投票表决。全委会的表决由党委常委会主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公布党委常委会提名的拟任人选、推荐人选名单;(2)党委分管干部工作的领导成员或者组织部门负责人,逐一介绍拟任人选、推荐人选的推荐、考察和任用理由等情况;(3)对拟任人选、推荐人选进行审议;(4)无记名投票表决;(5)宣布表决结果。审议时,全委会成员是拟任人选或者推荐人选,以及与拟任人选或者推荐人选有亲属关系的,本人必须回避。审议后,回避的委员参加投票表决。对审议中提出的有关问题,由党委分管干部工作的领导成员或者组织部门负责人作出说明。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由党委常委会决定是否暂缓表决。

全委会表决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到会,委员可以投同意票、不同意票或者弃权票,但不得另提他人。表决以应到会委员超过半数同意为通过。缺席的委员不得委托他人投票,也不另行投票。全委会投票表决未获通过的拟任人选或者推荐人选,一般不再提名为同一职位人选。确需再次提名为同一职位人选的,必须提交另一次全委会表决。两次未获通过的,不得再提名为同一职位人选。暂缓表决的,党委常委会应当在下一次全委会前作出是否继续提名的决定。继续提名的,应当提交全委会表决。全委会闭会期间急需任用的,由党委常委会作出决定,决定前应当征求全委会成员的意见。征求意见采取书面形式,并提供拟任人选的有关材料。反馈意见由组织(人事)部门指定专人负责汇总,并注意保密。由组织部门将征求意见情况向党委常委会汇报,党委常委会根据征求意见情况和对有关问题的调查核实情况作出是否任用或者推荐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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