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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对象在刑事审判期间能否办理退休手续?
2018-08-18  浏览:730

某干部:监察对象在刑事审判期间能否办理退休手续?

廖琦春:关于这个问题,相关法律法规并未予以明确规定,但我们认为不能办理,具体理由如下。

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被调查的公务员在违法违纪案件立案调查期间,不得交流、出境、辞去公职或者办理退休手续”;根据1998年人事部离休退休司复福建省老干部局《关于干部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考验期满后能否办理离休的函》的规定,“凡触犯刑律受到刑事处分的干部,都不能办理离休手续”。

由上可见,监察对象在立案、调查和受刑事处分期间不能办理退休手续。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编为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第三编为审判,第四编为执行的编章设定安排,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法定程序包括立案、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等,其中的各个要素组成一个有机整体,不可分割。因此,当监察对象在立案、调查和受到刑事处分期间不能办理退休手续时,其在审判期间也不能办理退休手续。

为什么?因为其中涉及监察对象身份确定的问题。根据监察部《关于对犯错误的已退休国家公务员追究行政纪律责任若干问题的通知》,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的已退休国家公务员,停发基本退休金;对于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已退休国家公务员,自判决生效之日的下月起取消其退休金和其他退休待遇。而根据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逮捕后在羁押期间能否办理退休问题的复函》,“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经依法批准逮捕后,在羁押期间到达退休年龄的,不能办理退休手续。待其犯罪性质确定以后,再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如作出不起诉或无罪判决,但受到行政撤职、降级等处分的,应根据重新确定的职务和工资待遇办理退休手续;如作出有罪判决后,被开除公职的,其已不属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存在退休问题”。由上述规定可见,监察对象能否退休、退休后享受什么待遇与其犯罪性质、量刑轻重密切相关。而在审判期间,因生效判决尚未作出,监察对象的身份处于待定状态,此时,为避免执纪结果与司法判决结果出现畸重畸轻问题,应当待其犯罪性质和量刑确定后,再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因此,在刑事审判期间,监察对象不能办理退休手续。

为便于严格执法,避免因法无明文规定而出现执法漏洞,可完善立法,明文规定监察对象在刑事审判期间不能办理退休手续。

(答疑者系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纪委常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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