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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做好党政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工作
2018-08-18  浏览:962

(1)公示对象。主要是提拔担任厅局级以下领导职务的,除特殊岗位和在换届考察时已进行过公示的人选外都应进行公示。具体包括:拟提拔担任厅局级以下领导职务的拟任人选;提拔担任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的人选;非领导职务改任同级领导职务的人选、平级转任重要职务的人选。选任制干部的推荐提名人选,根据实际情况也可以进行公示。

(2)公示内容。一般包括公示对象的姓名、性别、政治面貌、出生年月、现任职务、工作简历等情况。对拟任职务是否公示,由各地各部门掌握。涉及破格提拔的,还应当说明破格的具体情形和理由。公示内容应当真实准确,便于监督。

(3)公示方式。需要向社会公示的,一般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等媒体发布通告;在部门、单位或系统内公示的,可采取发布公示通知或召开会议公布、张榜公告、在单位局域网公示等形式。担任非领导职务的人选可以在本人所在单位公示。公示的范围和方式,各地各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4)公示时间。应当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期从发布公示通知的第二天起算,第二天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起算;公示期间含节假日的,应予以扣除;公示期截止日为节假日的,同样以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公示期截止日。对需要报上级备案、同时又需要进行公示的拟任职干部,一般情况下,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在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后,即可进行公示。其中,属于任前备案的,可不公示具体拟任职务。

(5)公示程序。党委(党组)研究确定拟任人选后,下发任职决定前,以一定方式予以公示。公示期间,以组织(人事)部门为主受理群众意见,调查核实群众反映的问题,并向署名或当面反映问题的群众反馈调查核实结果。根据调查核实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决定是否任用,并予以公布。对公示中有反映,而问题没有调查清楚之前,不发任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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