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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档案局行政执法监督制度
2018-08-21  浏览:197

  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包括行政执法审批制度和审核制度。

  局长为档案行政执法决定书的签发人,任何以本局名义制发的档案行政执法决定书,必须经局长审批并签发。

  行政执法审核分为二级审核。监督指导处处长为行政执法处理意见的一级审核人,对行政执法决定书的实施初步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分管局领导对行政执法处理意见实施二级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局长、分管局领导、监督指导处负责人应将行政执法监督纳入日常管理活动中,明确部门职能和执法岗位责任,并进行年度考核,依法奖惩。

  局长、分管局领导、监督指导处负责人、执法人员的具体责任如下:

  1. 局长的行政执法责任:

  (1)对本局的行政执法总体负责;

  (2)负责对本局的行政执法人员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

  (3)负责对本局的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

  2. 分管局领导的行政执法责任:

  (1)负责对监督指导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审核;

  (2)负责对监督指导处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检查;

  (3)负责对监督指导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

  3. 监督指导处负责人的行政执法责任:

  (1)负责档案法规、规章的起草和规范性文件、标准的审核;

  (2)负责对本处人员行政执法情况的监督检查;

  (3)负责对本处人员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

  (4)具体办理属于职责范围内的档案行政执法检查、档案行政许可、档案违法案件查处等档案行政执法工作;

  (5)负责对各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执法工作的层级监督;

  (6)负责对本局档案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

  4.档案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责任:

  (1)按照档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履行法定职责,防止行政越权和行政不作为;

  (2)规范执法程序,严格办事制度,提高工作效率;

  (3)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清正廉洁。

  深圳市档案行政执法监督实行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的原则,在建立内部监督机制的同时,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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