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
党纪处分
政纪处分
处分原则
党要管党、从严治党;
纪面前人人平等;
实事求是;
民主集中制;
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除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务院决定外,行政机关不得以其他形式设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事项。
第三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受处分。 (法定原则)
第四条 给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给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应当与其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 (过罚相当)
给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处分类别
第十条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
第十一条 对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的纪律处理措施:一)改组;(二)解散。
第六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 (二)记过;(三)记大过;(四)降级;(五)撤职;(六)开除。
处分时效
第十二条 党员受到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第十三条 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四条 留党察看处分,分为留党察看一年、留党察看二年。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一年的党员,期满后仍不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再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
留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第十五条 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依照规定。
第七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处分的期间为: (一)警告,6个月; (二)记过,12个月; (三)记大过,18个月; (四)降级、撤职,24个月。
第八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受撤职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降低级别。
第十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
处分期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