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江苏省委组织部、江苏省人事局
关于村(大队)干部被录用为国家工作人员后工龄计算问题的通知
(1993年4月9日苏人四(1993)4号)
各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省各部、委、办、厅、局人事( 干部) 处:
改革开放以来。我省陆续从村(大队) 党支部书记等岗位上录用了了一批优秀干部到乡 (镇) 以上党政机关工作,有的还担任了县( 市) 以上党政领导职务。妥善解决好他们录用后的工龄计算问题。封干调动农村基层干部的积极性,稳定乡村基层干部队伍,加强基层政权建设,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有重要意义。现根据省委领导同志的批示和有关计算连续工龄的原则精神。对我省村( 大队) 干部被录用为国家工作人员后的工龄计算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凡经县(市) 委组织部或乡(镇) 党委正式批准,担任村(大队) 党支部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大队长)、村( 大队) 主办会计三种职务。且农村(大队) 任职期间享受固定生活费或定额补贴的人员,被直接录用为国家工作人员(合参军或上大中专学校、技工学校毕业后成为国家工作人员的),其最后一次在上述岗位上工作的时间(包括由组织安排在两个以上同职岗位连续工作的时间),可以和成为国家工作人员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二、上述曾经担任过三种村( 大队) 干部职务的人员,计算连续工龄最早的起算时间,从一九五八年(人民公社成立) 开始。以前的不再计算。
三、办理更改工龄和参加工作起算时间的依据。一般应以组织批准任命的时间和组织认定的档案记载为准。
四、办理更改工龄和参加工作起算时间的手续,由本人申请,按干部管理权限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审批。
五、凡工作人员按上述规定计算加工作时间和连续工龄后的有关工资福利待遇,均从组织批准之月起执行。以前与之有关的工费福利待遇,不再计算和补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