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期分为30年、10年,是指一般条件、一般情况下的基本划分方法。机关可以根据本机关实际工作需要再增设期限档次或调整现有期限。定期保管的文书档案必须实行标时划分,这是《规定》对定期保管档案实行标时划分的基本要求。定期保管档案之所以要实行标时划分,不能直接注明或写上“定期”,主要是便于对机关达到保管期限档案的鉴定销毁工作。明确的标时划分克服了以往对档案保管期限较为模糊的划分方法,避免了以往短期保管档案(15年以下),一般要等到了15年以后才对其开展鉴定销毁工作,长期保管档案(16年-50年),一般要等到50年以后才对其开展鉴定销毁工作的问题。
我国对文书档案的保管期限采用标时制尚处于初级起步阶段,与欧美一些国家相比,标时划分还显得较为粗略,这主要是顾及我国档案工作的传统管理方式和整理方法,但标时制代表了档案保管期限划分的改革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