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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档案局第9号令解读
2018-11-17  浏览:373

2011年底,国家档案局局长杨冬权签署了国家档案局第9号令,公布了《各级各类国家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它标志着我国各级国家档案馆档案资源建设步入了新的发展阶段,必将对全面实施“三大战略”,加快推进“三个体系”建设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

一、《规定》修订的背景

改期开放初期,我国档案事业经历了改革、充实、巩固、提高的发展阶段。1983年,国家档案局发布的《档案馆工作通则》要求:现阶段档案馆的主要工作任务之一是接收与征集档案。第二章规定了档案馆接收档案的范围、期限及要求和手续。1985年召开的全国档案馆工作会议提出:各级档案事业管理部门,在近期内,要根据“七五”期间我国档案工作建设和发展的总目标,大力开展档案的接收、收集和征集工作,继续丰富馆藏。1986年,经请示国务院,国家档案局印发了《各级国家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以下简称原《规定》),明确了各级国家档案馆收集档案的范围。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全国档案馆设置原则和布局方案》等法律、规章的陆续发布实施,经过多年对档案馆工作实践经验的积累和总结,《全国档案事业发展“十五”计划》提出:“加强档案馆在国家档案事业中的主体地位。国家档案馆要进一步拓展功能,建成保管党和国家重要档案的基地和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建成为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提供档案信息服务的中心。”为适应档案馆这一功能定位需求,原《规定》的修订任务被列入其中。

原《规定》在25年的实践和应用过程中,对于加强档案馆档案资源的收集和保管发挥了其应有的作用。但是随着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的日益加快,办公自动化的日益普及,档案馆工作理论和实践的发展,档案馆功能的不断拓展,原《规定》已不能完全适应新时期建设覆盖广大人民群众的档案资源体系的需要。因此,2009年召开的全国档案馆工作会议指出:档案馆接收范围是档案馆业务建设的根本和依据,加强档案馆资源建设,必须要下大力气修改和完善档案馆接收范围。2010年,国家档案局正式启动该项工作,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形成了《各级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征求意见稿)》。经过多次召开会议反复讨论;经过各级档案部门集思广益;经过国家档案局领导的深思熟虑,这一重要规章于2011年年终岁尾得以颁布施行。

二、《规定》修订的意义

《规定》的发布实施,是档案工作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理念,推进档案事业健康、持续发展的重大举措,是档案法制化建设进程中的又一重要成果。《规定》不仅明确了各级各类档案馆的收集档案范围,而且对制定本地区档案馆收集范围实施细则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充分体现了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档案馆资源建设的高度重视。

《规定》的发布实施,将有利于实现馆藏档案资源结构的不断优化。截至2010年年底,我国有各级各类档案馆4107个,有中国特色的档案馆网络已经形成,但在具体工作中出现了档案资源流向不尽科学的问题。《全国档案馆设置原则和布局方案》规定,除外交部档案馆、安全部档案馆外,其他部门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中形成的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档案都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向综合档案馆移交。但一些部门档案馆移交应进馆档案不够及时、主动,存在着综合档案馆馆藏结构单一,应接收档案不能及时进馆等现象。9号令重新界定了各级综合档案馆、专门档案馆、部门档案馆及企业、事业单位档案馆等的收集范围,从宏观上、根本上解决了国家档案资源的科学布局、合理归属等问题。

三、《规定》的创新点

《规定》以科学发展观为指针,在一些多年来困扰档案馆资源建设的重大问题上取得了突破,是一个符合实际、兼顾各方,实用性和操作性都很强的文件。如,第一次把本行政区内重大活动、重大事件档案,涉及民生的档案列入综合档案馆的收集范围。近些年来,档案工作领域不断拓展,一些地方陆续以党委、政府名义出台了本地区加强重大活动、重大事件、农业农村、社保、医保、农民工、集体林权、二轮土地承包等档案的管理办法,档案部门提前跟踪、介入,加强对其档案工作的指导,并将其形成的档案接收进馆,但从国家层面以规范性文件将其纳入进馆范围尚属首次。

第一次正式明确了国有企业发生破产转制,事业单位发生撤销等档案的流向问题。原《规定》第三条要求各级综合档案馆接收撤销单位的档案,但在实际工作中,档案馆主要接收了历次机构改革中撤销的政府职能部门的档案。受人员、馆舍面积等各方面因素的制约,破产、转制企业的档案接收较少,新一轮建馆热潮的到来,使这项工作成为可能。接收破产转制及撤销事业单位的档案不仅可以丰富馆藏,而且在服务民生方面将发挥重要作用。

第一次对电子档案收集提出明确要求。信息时代的飞速发展和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电子文件大量产生,今天的电子文件就是明天的电子档案,如何确保电子档案的齐全完整并进馆保存,是各级档案馆必须面对和思考的问题。

第一次提出每个档案馆的收集范围细则要经上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这一要求不仅只是增加了简单的程序问题,而是强调要充分发挥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作用,确保实施细则的科学性、严谨性等。

四、贯彻9号令需把握的几个问题

一是认真学习。时隔25年后重新修订的这个文件,认真总结历史经验,牢牢把握时代发展脉搏,增加了许多新的内容。各级档案部门要按照令主任的要求,高度重视,认真学习文件精神实质,深刻领会其丰富的内涵,真正做到学会、学懂、学通,使每个具体工作人员都成为贯彻、执行《规定》的行家里手,并用以指导实际工作。

二是精心谋划。总体看,《规定》具有宏观性和指导性,作为部门规章又具有强制性和约束性。它是做好档案收集工作的根本和依据,也是加强档案馆资源建设的前提和保障,而各级各类档案馆制定本馆的收集档案范围细则又是《规定》施行的具体体现,必须下大力气做好。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档案馆工作的监督指导,制订详尽的具体工作方案,帮助他们编制高标准、高质量符合实际的收集档案范围实施细则。

三是调查研究。各级档案馆要加强与本地区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部门之间的沟通与联系,深入各立档单位,研究探索其发展规律和特点,充分考虑本地区、本单位、本部门工作实际及可能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使编制的实施细则更具科学性、合理性,更符合本馆实际。

四是做好衔接。2006年发布的8号令正确界定了各级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准确划分了机关档案的保管期限。2011年10月出台的《国家基本专业档案目录》是专业档案工作的基本指南,涉及国计民生所必须的、最重要、最基本的档案种类列入了该目录体系。这两个规范性文件与9号令一起勾勒出今后一个时期国家档案资源构成的总体轮廓。由于机关文件材料是馆藏档案资源的重要来源和基础,基本专业档案目录是国家档案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必须做好这三个文件的有序衔接,正确处理三者之间的关系,使应接收档案全部进馆,加快推进覆盖广大人民群众的档案资源体系建设。

档案资源建设是档案事业发展的重要基础。基础不牢,地动山摇。我国经济社会和各项事业的快速发展,档案馆功能从“三位一体”、“四位一体”到“五位一体”不断跨越,对新时期档案馆资源建设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深入学习9号令并抓好贯彻落实将是各级档案部门的一项长期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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