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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期不宜开放的档案主要有哪几类
2018-11-23  浏览:231

《档案法》第十九条规定:“国家档案馆保管的档案,一般应当自形成之日起满三十年向社会开放。”开放档案,并不是毫无保留和无条件的。一般说满30年后大量的历史档案已失去了它的秘密性,这也是当前国际上许多国家开放档案的通例。但是其中并不排除不宜公开的档案存在,对此也还是要延期开放或控制使用,这是符合国家和民族利益的。因此,《档案法》又同时规定:“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以及其他到期不宜开放的档案向社会开放的期限,可以多于三十年”。
  根据国家档案局国档发[1991]28号文件规定,到期不宜开放的档案,主要有以下几类:
  一、涉及我党和国家重大问题、重大政治事件尚未作出结论的、不宜公开的,对社会开放会影响党内团结、党和国家机关工作正常开展的档案;
  二、涉及各级党和政府领导人及社会各界著名爱国进步人士的政治历史评价及工作与生活中不宜公开的,对社会开放有损个人形象、人格尊严和声誉的档案;
  三、涉及我党和国家秘密工作的组织关系、工作方法、策略手段、情报来源,对社会开放会使保护党和国家安全与利益的措施、手段的可靠性降低或者失效的档案;
  四、涉及我党和国家及其领导人与外国政党组织及其领导人之间秘密关系的,对社会开放会影响两党、两国正常关系以及其它对外关系的档案;
  五、涉及民国时期敌特机关破坏我党地下组织的,为进行策反纯属捏造的,对社会开放会损害我党和国家及其领导人形象的档案;
  六、涉及领土、边界中敏感问题和战略部署、国防设施、军事要地、军品贸易、军工科研及生产的,对社会开放不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的战略防御能力的档案;
  七、涉及民族纠纷、民族矛盾和宗教、统战、侨务工作中内定的方针、政策的,对社会开放会影响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和不利于国家统一的档案;
  八、涉及国内行政区域之间的边界问题,对社会开放后可能激发边界纠纷、影响社会稳定和人民团结的档案;
  九、涉及准确记载风俗民情,对社会开放后可能资敌军事、经济战略,或损害民族形象的档案;
  十、涉及我国科学技术的关键技术、技术诀窍、传统工艺、配方、重要资源的,对社会开放会削弱我国经济、科技实力或使国民经济遭受损失的档案;
  十一、涉及与国外科技交流、经济合作、贸易往来、外事工作中内部掌握的政策、策略及对具体事件的处理意见、方案的,对社会开放会使我国在对外活动中处于不利地位或在政治上造成被动,经济上造成损失的档案;
  十二、涉及外国在华机构形成的,对社会开放会引起档案所有权纠纷的档案;
  十三、涉及著作权、发明权、专利权的,对社会开放会造成侵权诉讼并有损国家利益的档案;
  十四、涉及尚有法律效力的中外产权、债权,对社会开放会引起外事纠纷并有损国家利益的档案;
  十五、涉及司法、监察、纪检及组织人事工作中对有关人员违纪违法的调查与具体审理情况的,对社会开放会造成不良政治影响或不利于审理人员及举报人等人身安全的档案;
  十六、涉及公民隐私的,对社会开放会损害公民声誉和权益的档案;
  十七、涉及台、港、澳同胞和海外华侨中爱国进步人士的,对社会开放会损害其声誉和权益的档案;
  十八、涉及民国时期军、警、宪、特组织及人员方面的,对社会开放在一定时期内可能对某些方面带来不良影响的档案;
  十九、机关、单位及个人移交、捐赠、寄存档案时明确提出不能开放的档案;
  二十、除上述范围外,其它影响党和国家利益的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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