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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和个人所有的档案是否有权可以随意处置
2018-11-23  浏览:49

 不一定。这要视属于集体和个人所有的档案对国家和社会具有的保存价值或应当保密的程度如何?
  《档案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集体所有的和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档案所有者应当妥善保管。”“严禁倒卖牟利,严禁卖给或者赠送给外国人。”
  “应当保密的档案”是指关系到国家安全和利益,泄露会危害国家政权的巩固和防御能力,影响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安定,损害国家在对外活动中的政治、经济利益,影响国家领导人、外国要员的安全,妨害国家重要的安全保卫工作,使保护国家秘密措施的可靠性降低或者失效,削弱国家的经济与科技实力,使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失去保障的档案。这部分档案虽然所有权属于集体和个人,但根据国家利益的需要,集体或个人无权随意处置,而要由国家进行制约。根据《档案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档案所有者可以将这部分档案寄存在有关档案馆,由有关档案馆代为管理。档案所有者也可以向有关档案馆出售,将档案的所有权转移给有关的档案馆。档案所有者还可以将这部分档案捐赠给国家档案馆。《档案法》明文规定,“向国家捐赠档案的,档案馆应当予以奖励。”奖励的形式包括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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