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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推迟向档案馆移交档案
2018-11-23  浏览:238

档案馆是我国保存长期性和永久性档案的文化事业单位。法律规定了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必须将本单位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具有长期和永久保存价值的档案向各有关档案移交,由档案馆按规定进行档案的安全维护和对档案资源的开发利用。
  《机关档案工作条例》明确指出:省级以上机关应将永久保存的档案在本机关保存20年左右;省辖市(州、盟)和县级以下机关应将永久、长期保存的档案在本机关保存10年左右,连同案卷目录(一式三份)和有关的检索工具、参考资料,一并向有关档案馆移交。
  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检查和同意,专业性较强或者需要保密的档案,可以延长向有关档案馆移交的期限。可以推迟向档案馆移交档案的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某些专业性较强的档案。是指国家机构和社会组织在履行其职能活动中形成的,区别于一般党政文书和业务文件的并带有较强技术性的档案,而且这部分专业性较强的档案一般讲非本专业极少利用。因此,当这部分档案由于档案形成单位工作需要,必须延长向档案馆移交的期限时,也不会过多地影响对这部分档案的开放、利用。但是应当指出,延长移交期限不等于可以不向档案馆移交档案。
  二、需要保密的档案。是指档案内容涉及到国家的安全和国家的重大利益,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档案。虽然这部分档案在本单位已满保管年限,但是考虑到移交给档案馆,会扩大知密范围,仍然可以适当延期,直到可以移交时为止。
  但无论是“专业性较强”还是“需要保密”的档案,只要涉及到延期问题时,都必须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检查并同意后,才能推迟向档案馆移交的时间。凡未经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检查和同意的,部门自行以“专业性较强”或以“需要保密”为由,推迟或拒绝向有关档案馆移交档案的,都是不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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