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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行政村档案管理办法
2018-11-26  浏览:91

               (甘肃省档案局2010年3月2日印发  甘档发〔2010〕18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行政村档案工作,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信息资源,促进新农村建设各项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甘肃省档案条例》和国家档案局、民政部、农业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档案工作的意见》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村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行政村党政组织、群众团体、经济实体在各项管理、土地承包、农业生产、林权改革、扶贫救灾、计划生育、文化教育、基本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等活动中形成的对国家、集体和社会具有查考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帐册、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行政村档案工作由村党支部或村民委员会领导,应明确一位领导具体分管。要将档案工作纳入村务公开、民主管理、文明村建设、小康村建设或村民自治建设等活动中。要购置保管、整理档案所需的用品、装具,以保证档案工作的正常开展。条件允许且工作需要的,应配置并使用计算机等现代化技术与设备管理档案。
  第四条 行政村应建立健全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安全保密、鉴定销毁、移交和岗位职责等各项规章制度并认真实施,保证档案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开展。
  第五条 一个行政村为一个立档单位,所形成的档案为一个独立全宗,全宗名称由乡(镇)名称和行政村名称两部分组成,如:"XX乡(镇)XX村”。
  第六条 行政村应设置档案室或档案专柜,集中保管本村形成的各种档案。个人不得私存或占有属于行政村所有的档案。
  第七条 行政村应根据工作实际,配备专职或兼职档案工作人员,负责本村各类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并对村办企事业单位档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八条 行政村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以确保档案的完整、安全和有效利用。村办企业的档案可以自行保管,也可由本村档案室统一保管。行政村或村办企业不具备保管条件的,其档案可由乡(镇)档案馆(室)代管。行政村调整、合并、撤销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将档案材料及时移交给有关行政村或本乡(镇)管理,防止档案遗失。
  第九条 档案管理人员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积极参加上级业务部门组织的培训,严格遵守档案管理和保密制度,妥善保管档案,并保持相对稳定。
  第十条 乡(镇)应把行政村的档案工作纳入年度考核范围,行政村的档案工作接受乡(镇)档案机构的监督指导。乡(镇)档案人员应经常深入各村检查指导档案工作,培训档案人员,解决档案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十一条 行政村档案分为文书档案、农业科技档案、基本建设档案、会计档案、声像档案、实物档案等。不同类别的档案,应根据国家和省上有关规定分别整理、编目。
  第十二条 行政村各类档案的归档范围、分类方案、保管期限、整理方法,分别执行国家和省上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每年六月底之前完成上年度文件材料的归档整理任务;设备仪器档案在设备仪器安装调试完毕后一个月内归档;农业科技档案在科研课题结束后三个月内归档,其中形成周期长的可分阶段归档;会计档案自形成年度结束起,由会计人员保管一年后归档;基本建设档案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归档;照片、录音带、录像带在工作、生产活动结束后随时归档;典型户文件材料以户为单位及时归档。
  第十四条 为保证文件材料的齐全、完整,行政村应注意做好各种文件材料的形成与积累工作,并依据本办法规定范围及时向档案室移交归档。凡归档的文件材料要求图样清晰、字迹工整、签字手续完备,禁止使用铅笔、复写纸、红墨水、纯兰墨水、圆珠笔等书写材料。
  第十五条 行政村档案室要编制案卷目录、归档文件目录和全宗介绍等检索工具。积极做好查阅服务工作,建立借阅利用登记,及时登记查阅档案情况,注意收集利用效果典型实例,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凡查阅涉及人事、经济合同、房地产权及边界纠纷等重要或保密的档案,要经村领导或上级领导批准。
  第十六条 档案人员变动时要编制档案移交清单(册),认真办理交接手续。对档案的收进、移出、保管、利用等情况进行登记,并按要求编制档案工作情况统计报表。按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关于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成立由行政村分管领导、有关业务负责人和档案人员组成的档案鉴定、销毁领导小组,及时鉴定销毁无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
  第十七条 档案室应具备防盗、防火、防潮、防高温、防虫、防鼠、防尘、防光等条件和设施,并定期检查档案的保管状况,发现不安全问题,应及时解决,确保档案的安全。
  第十八条 档案室要注意征集与本村有关的各种史志、历史文件、家谱、族谱及名人手迹、照片等,以丰富档案内容。
  第十九条 对在村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或个人,县(市、区)、乡(镇)政府或行政村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条 对于违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甘肃省档案条例》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单位根据情节轻重,对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处罚,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甘肃省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甘肃省行政村文书档案分类方案、归档范围、保管期限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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