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档案馆资料管理借阅制度
2018-11-28 浏览:717
西安市档案馆资料管理借阅制度 一、资料管理 (一)本馆各处室收集、购买的的各种图书资料,除特殊情况自行留用外,均应送交资料室保管。 (二)资料室由专人负责管理,未经管理人员同意和陪同任何人不得进入;外地、外单位人员参观须经分管领导批准。 (三)图书资料应根据馆藏实际制定分类方案,进行系统整理。新进资料随时登记,加盖馆藏资料专用章,并在30天内进行分类、编目、排列、编号,贴标签,并进行条目录入,及时提供借阅利用。 (四)资料管理人员应做好资料统计工作,每半年将馆藏资料数量变化情况报告处长和分管局领导。 (五)认真做好资料库房“八防”工作。每个工作日上、下午各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同时查看温湿度仪、空调等设施是否正常运行;对图书资料经常检查,发现字迹褪变、霉变、生虫、破损、遗失,应及时汇报;严禁将易燃易爆物品带入资料库内或在附近存放。 (六)借出资料归还后,应及时归回原存放位置。 (七)每周一次卫生清扫,保持资料室整洁。 二、资料借阅 (一)本馆资料原则上仅供馆内工作人员借阅,其他利用者可通过查档接待室查阅利用,但不能借出本馆。 (二)特别珍贵的孤本书籍和现在已经无法购买的书籍,只能在资料室或查档室查阅,不能借出。特殊情况须经分管局长批准方可借出。 (三)查档室调阅资料,手续与调阅档案相同。资料管理人员应及时提供利用,并严格办理登记核销手续。 (四)资料借阅须详细登记,每人每次限借5册,期限为两周,需要续借延期,可再延期两周,但须提前办理续借手续。 (五)所借书籍归还之前,不得再次借阅;本人所借书籍资料,不得转借他人。 (六)禁止在图书资料上圈点、批注、撕剪等,借阅期间图书资料发生损坏或丢失的,按照书籍价值,参考国家有关规定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