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档案馆开放档案实施办法
2018-11-28 浏览:280
西安市档案馆开放档案实施办法 一、按照《档案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本馆将分期分批地向社会开放馆藏档案,并公布开放档案目录。 二、本馆保存的档案,一般自形成之日起满30年向社会开放,经济、科学、文化等类档案,经审查、鉴定后可提前开放。涉及国防、外交、公安、国家安全等国家重大利益的档案,可自形成之日起满50年开放。 三、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已到开放期限的档案中需要继续保密的部分,应控制使用或延期向社会开放。 四、属下列范围的档案控制利用: 1、本市党政领导机关、市级机关各部门、各单位不宜开放的会议记录; 2、涉及党内有争议、尚未作出结论的历史问题及重大政治事件等不宜公开的档案; 3、涉及党和国家领导人、各级领导干部、社会各界人士人格尊严和个人声誉的档案; 4、涉及知识产权和个人隐私方面的档案; 5、“镇反”、“三反”、“肃反” 、“四清”、“文革”等历次政治运动中形成的不宜公开的档案; 6、涉及民族、宗教问题,不利统战工作的档案; 7、涉及军事、外交、经济、技术秘密、重要资源信息等档案; 8、对人员的调查、审查、检举揭发和处理等档案; 9、涉及单位和个人有关土地、房产等权益的档案。 五、对注有密级的档案提出降密或解密的意见,必要时征得档案形成部门同意,年满30年经鉴定审查后予以开放。 六、开放档案鉴定审查工作坚持以卷为单位进行审核的原则,开放的服从控制的,即卷内有一份控制利用的文件,整卷档案控制利用。 七、凡是开放的档案,均应编制开放档案目录,并通过一定形式向社会公布,供利用者查阅。 八、馆藏开放档案的利用,按照本馆开放档案利用办法执行。 九、馆藏开放档案的公布权、出版权属于本馆,未经本馆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公布、出版属于本馆保存的档案。 十、本馆根据社会需要,采取自编、与有关单位合编,以及委托有关单位编辑等形式开展档案史料的编纂出版工作,并有计划的通过新闻媒体、网站、展览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布已开放的档案。 十一、为加强对档案鉴定开放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档案鉴定开放工作依法进行,本馆成立以馆长为组长,各位副馆长为副组长,各处室负责人为成员的鉴定开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本馆已到期应开放档案的鉴定审批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征集编研处。 十二、本馆开放档案的鉴定审批程序为:由鉴定工作人员初审,征集编研处复审,分管领导审核,鉴定工作领导小组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