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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档案馆查阅档案资料的规定
2018-11-28  浏览:381
西安市档案馆查阅档案资料的规定    一、查阅本馆已向社会开放的档案,或与本人分配、招工、调动、职称等工作经历相关的档案,持单位介绍信或本人合法证件即可查阅。   二、查阅本馆控制利用的档案资料,须持本单位正式介绍信,注明查阅者的身份和查阅档案的目的、范围,经档案形成单位或本馆同意,二人同行方可查阅。   三、港、澳、台同胞和华侨查取本人及亲属历史证明材料,须持本人回乡证或身份证;利用用本馆开放的档案,应由有关主管机关介绍。外国人查阅本馆已开放的档案,须持护照,由有关主管机关介绍,经省档案局同意,方可查阅。   四、新闻媒体利用本馆档案资料,须提前与本馆有关部门联系,经本馆同意后提供利用;大量利用档案资料进行编史修志和专题研究,须事先将上级批准的研究计划或编纂方案抄送本馆,经本馆主管领导同意后,方可查阅。   五、律师事务所、中介机构或个人接受委托代查本馆档案,须持委托双方的合法证件和委托证明,查阅档案的范围原则上与委托方可查阅档案的范围相同。   六、查阅市委常委会议、书记办公会议记录,市人大党组会议、主任办公会议记录,市政府党组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记录,市政协党组会议、主席办公会议记录,以及市纪委常委会议记录,须持县团级以上单位正式介绍信,由市级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签署意见,并分别经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市纪委秘书长批准,党员两人同行查阅。   七、查阅市级各部、委、办、局党委(组)和行政会议记录,本市各项计划指标、财政预决算及市委、市政府等形成的绝密文件与档案(包括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的文件资料),须经市级主管部门负责同志签署意见,本馆馆长批准。   八、查阅市委组织部移交的已故市管领导干部的人事档案,纪检部门对局级以上干部处分等控制利用的档案,须党员两人,持单位正式介绍信并经市委组织部同意后方可查阅。查阅市委统战部移交的已故统战对象的人事档案,须经市委统战部同意。   九、查阅“文革”期间学习班、专案组形成的属于政治方面和干部审查方面的档案材料,须经市级主管部门同意,报市委组织部批准,方可查阅。   十、本馆档案原则上不得外借。如遇特殊情况,须经馆长批准方可外借。借出档案时,必须严格履行登记手续,借阅期限为5个工作日。逾期不能归还时要办理续借手续;归还档案时,应详细检查,以免缺页、损坏、涂改等现象发生。   十一、档案查阅人员查阅档案前应按照要求填写《档案查阅利用登记表》,查阅完毕后应填写《利用档案效果反馈登记表》。   十二、档案查阅人员须将携带的包、袋等物品寄存到存包柜,禁止在查档桌椅上堆放,饮水须到查档人员休息区,严禁在查档室吸烟,严禁大声喧哗,自觉维护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共同创造良好的查档环境。   十三、档案查阅人员在查阅档案时,应保证档案的完整和安全,不得涂改、损毁、剪裁、折叠、抽取、伪造档案资料。查阅过程中要注意保密,无关部分不得翻阅。查阅完毕应及时将档案交还工作人员,不得私自将档案资料和检索工具带出查档室。如有违反,依照有关法规处理。   十四、档案查阅人员需复制、摘抄档案时,须提出申请,经本馆工作人员对档案内容审查后,方可复印、翻拍、摘抄,复制工作由本馆工作人员办理。复印或摘录本馆绝密档案资料或大量复印非绝密档案资料,须经本馆馆长批准。   十五、为保护档案原件,凡本馆已复制并形成副本的档案,原则上只向查阅者提供档案复制件(副本档案),不再调阅档案原件。   十六、凡从本馆复制的档案资料,非经本馆同意,均不得擅自公布。本馆控制利用的档案在查阅后形成的档案复制件,查阅者应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在使用完毕后交本单位档案室保管或登记销毁;绝密档案的复制件使用后须交回本馆处理,个人不得长期保存。   十七、查档结束后,查阅者应按照省市物价、财政部门制定的档案利用收费项目及标准自觉交费。持“下岗证”或享受低保待遇的人员,查阅与本人工作经历相关的档案资料,可免收费用。公、检、法部门因办案调阅档案资料实行无偿服务(复制工本费除外)。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以前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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