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之窗-会计档案
点击加入->档案管理交流QQ群(708132784):
税收会计和税收票证档案保管期限规定
2018-11-29  浏览:310

(国家税务总局,1994年10月20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直属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现行的税收会计、票证档案保管期限是1984年财政部与国家档案局“关于制定《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字(84)第85号规定的。近年来,由于纳税户数的迅猛增长,税收会计和票证档案资料大量增加。各地普遍反映,按原规定的保管期限,存档库房日渐紧张,管理日趋繁重,要求国家税务总局重新制定保管期限。为此,我们制定了新的税收会计和票证保管期限,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税收会计和票证档案管理的其他事项,仍按财预字(84)第85号文件执行。

  附件:税收会计、票证档案保管期限表

  一、凭证类

  (一)税收会计原始凭证:十年。指《税收会计核算办法》规定的各种原始凭证。

  (二)不作为会计原始凭证的税收票证

  1、出口产品完税分割单:十年。

  2、其他税收票证:二年。指税票调换证、印花税票销售凭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零税率项目凭证等。

  (三)税收会计记帐凭证:十年。

  二、帐簿类

  (一)会计帐簿

  1、总帐、明细帐:七年。

  2、日记帐:十年。指现金、存款日记帐。

  3、辅助帐:五年。

  (二)票证帐簿

  1、票款结报手册:七年。

  2、票证分类出纳帐:七年。

  三、报表类

  (一)会计报表

  1、电旬报:一年。

  2、电月报:一年。

  3、会计月报、季报:七年。

  4、会计年报、决算表:十年。

  (二)票证报表。五年

  四、其他类

  (一)会计、票证移交清册:十年。指会计人员、票证管理人员离职时与接替人员办理的会计和票证交接清册。

  (二)档案保管清册:十年。

  (三)档案销毁清册:十年。


相关阅读
发表评论
0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