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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档案借阅制度(修订稿)
2018-12-02  浏览:660

档案借阅是档案管理工作的主要形式之一。为充分挥档案的作用,既方便档案利用,又确保档案的安全完整,特制订本制度。

1、借阅档案,必须办理借阅手续。档案原则上不能外借,特殊情况下只借复制件,外借原件需办理特批手续,并严格限制借出时间。

2、学校内部各单位借阅本单位档案,须持有本单位(单位)介绍信,以证明其身份和查阅目的;跨部门借阅重要的档案资料,须持有原归档文件整理单位同意的证明;院外利用者须持有本单位的介绍信和本人的身份证。借阅者要认真填写《档案借阅登记簿》。利用结束后,利用者应如实填写《档案利用效果登记表》。

3、查阅、摘录、复制尚未开放的档案,须经有关部门同意,并经档案馆主管领导批准后,按规定办理借阅手续。借阅属于控制使用范围的机密档案,须经学校分管领导、档案馆主管领导及有关部门负责人批准。利用档案的单位和个人未经档案主管单位的同意,不得擅自公布档案内容。

4、借阅者应对档案的保密、安全和完整负责,不得把档案中的内容随意转告他人。利用者未经有关部门或档案馆的同意,不得转借、涂改、圈划、批注、增删、抽页、剪裁、拆卷、摘抄、拍照等,不得擅自公布档案内容。严禁出售档案和不归档文件材料,因泄密造成不良影响的,要追查责任,根据情节轻重依法处理。

5、档案借出以后,阅览室要定期催还;归还档案时,要当面检查清点,检查无误后,注销外借手续,按档号放入档案柜内。外借档案如发现有转借、损坏、丢失等现象,应写出书面报告,根据不同情况,上报学校严肃处理。

6、档案馆同意摘录或复制的档案、资料,经校对、盖章以后生效。

7、根据《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凡利用属收费范围内的档案,按有关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费。

8、凡向档案馆移交、捐赠、寄存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对其档案享有优先利用权,并可对档案中不宜公开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的意见,档案馆将维护他们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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