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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馆电子档案利用制度
2019-01-22  浏览:751

 一、本单位工作人员利用电子档案,需填写《查阅电子档案登记簿》。本单位人员查询权限之外的数字档案需提出借阅申请,由档案管理人员审查后提供查询利用。


 二、重要(涉密)电子档案一般不提供查阅,确因工作需要查阅时,应当经过分管档案工作的领导签字批准。


 三、外单位查阅档案者,须持有单位介绍信和本人身份证,经本单位有关领导批准同意后方可查阅电子档案。


 四、如因特殊情况确需电子档案文本,需经档案室负责人同意,涉密档案必须经过分管档案工作的领导批准。


 五、未经档案室同意,查阅档案者不得私自拷贝电子档案。发现上述问题,档案管理人员应及时追查当事人的责任。


 六、利用者对电子档案的使用应在权限规定范围之内。


 七、利用电子档案要遵守相关保密规定。


 八、利用者查阅档案后,需认真填写《电子档案利用效果登记表》。


 九、档案管理人员应根据《电子档案利用效果登记表》,每季度统计一次档案利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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