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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法对档案移交的规定?机构撤销时其档案如何处置?档案延期或提前向档案馆移交有什么规定?
2019-01-22  浏览:519

       1、列入我省各级综合档案馆接收范围档案的移交期限是怎样规定的?

    答:列入省综合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档案,自形成之日起满10年移交;列入市(地)综合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档案,自形成之日起满5年移交;列入县(市、区)综合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档案,自形成之日起满3年移交。


    2、机关、团体、和其他组织在机构撤销时其档案如何处置?

    答:应当在主管部门和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指导下,向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档案馆移交档案。


    3、个人在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是否可以被个人据为己有?

    答:不可以,应及时整理立卷并移交档案机构。


    4、对档案延期或提前向档案馆移交有什么规定?

    答:专业性较强或者需要保密的档案,可以延期向有关档案馆移交,但需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检查和同意;已撤销单位的档案或者由于保管条件恶劣可能导致不安全或者严重损毁的档案,可以提前向有关档案馆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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