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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发文汇集几个问题的认识
2019-10-26  浏览:67

发文汇集,是发文机关(或单位)将其每一年或一年度的发文,全部集中在一起,按发文顺序号排列起来,汇集成册(卷)的文件汇编。它是一个机关(或单位)所有自制文件的组合总汇,反映、揭示机关(或单位)的职能活动。发文汇集的特点是材料集中,时间针对性强。正如王静所说,发文汇集在档案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尽管目前还没有组织编排发文汇集的业务技术标准,但省局印发的有关文件对此有相应的要求。《河南省档案局〈归档文件整理规则〉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归档文件实行两套制。一套按《规则》进行文件级整理;一套按不同发文字号进行整理,加封面、归档文件目录、备考表、装订成发文汇集,封面上不标注保管期限。”《河南省机关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认证标准》中规定:“本机关对外发文档案整理实行两套制。一套带发文底稿的按文件级进行整理;一套按不同发文字号进行整理,加封面、归档文件目录、备考表,并装订成发文汇集”。1994年省局印发的《关于实施综合档案馆新订〈等级标准〉中若干问题的通知》对第二套档案文件整理的程序和方法提出了系统的要求:一是“先将有发文号的文件依文号顺序排列”;二是“对无发文号的档案文件,依其产生的时间先后赋予‘档编×号’”;三是“遵循发文号在前、‘档编号’续后的顺序,取大体相等份数(100页左右)的档案文件,依此分存若干卷夹里,组成保管单位”;四是“在每一案卷封面上书写全宗名称、起止发文号或档编号、第二套、年代、件数、室编卷号”;五是“在卷内每份档案文件上加盖戳记”;六是“按各年代先后的次序统编跨年度的‘馆编卷号’,最终建立起自成系统、单独排放的保管体系。”按照上述要求,笔者对王静提出的问题初步进行分析:

对第一个问题,笔者认为,本单位与若干个单位联合发文,尽管发文字号是其他单位的,但该文件仍是本单位印发的文件,应列入发文汇集的组编范围。

对第二个问题,笔者认为,本单位草拟的反映其主要职能工作的,且需要以上级党委和政府名义下发的文件,是上级党委和政府制发的文件,而不是本单位的文件,不应列入其发文汇集的组编范围。

对第三个问题,笔者认为,本单位针对其他单位请示的批复,是本单位正式印发的文件,应列入发文汇集的组编范围。但由于其他单位的请示文件与该批复联系较为密切,不宜分开,所以档案室(馆)应将请示与批复作为一份文件编入发文汇集。

对第四个问题,笔者认为,本单位制发的无发文号的文件,是该单位发文的有机组成部分,如果“汇集”中不收这些文件,会使一个单位发文的完整性受到破坏。因此,这些文件应编入发文汇集。但因这类文件的构成比较复杂,而且单位往往会对其进行处理,如一些专题会议形成的领导讲话、工作报告、典型材料,通常在会后以正式文件的形式印发,即使不再正式发文,有的会出专题会议文件材料汇编。又如,“情况反映”、“参阅件”、“快件”、“工作通讯”等简报类材料,单位会按期汇集成册,一般不与发文汇集装订在一起。鉴于此,笔者建议档案室(馆)在维护单位发文的完整性的前提下,对这类文件的组编范围和标准进行具体的分析。

在组编发文汇集时,发文机关(或单位)对其每一年或一年度的发文,应先将有发文号的文件依文号顺序排列,对无发文号的文件依其产生的时间先后赋予‘档编×号,遵循发文号在前、‘档编号’续后的顺序,组织保管单位。

发文汇集不宜过简,也不宜过杂。“汇集”过简,即只片面地收入有发文号的文件,排斥无号文件,影响机关发文的完整性;“汇集”过杂,只要是机关的发文,一概收编成册,主次不分,杂乱无章,人为造成档案资料不必要的大量重复,导致文件档案两不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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