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中央组织部新修订《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把干部人事档案内容分为既是统一的、又是固定的10个类别,同时又把干部人事档案分为正本和副本,副本根据工作需要而建立。
对干部人事档案进行整理,首先必须对材料进行清理,通过清理,确定材料的归类。档案材料的归类有如下原则:一是看干部档案材料的名称,这是确定材料归类的重要特征之一;二是看材料内容,这是进行材料归类的主要依据和根本标准;三是看材料的余缺情况,可将交叉类似的一些材料,补充到相关的材料较少、内容不充实的相应类别中去。
(一)干部人事档案正本
干部人事档案正本,是由历史地、全面地反映干部情况的材料所构成,其内容及分类如下:
第一类 履历材料:干部履历表,简历表,干部、职工、教师、医务人员、军人、学生等各类人员登记表,个人简历材料,更改姓名材料。
第二类 自传材料:自传及属于自传性质的材料。
第三类 鉴定、考核、考察材料:以鉴定为主要内容的各类人员登记表(如社教、基层建设队员登记表),组织正式出具的鉴定性干部表现情况材料及任免、调动考察材料;考核登记表及民主评议材料;由组织做出的反映干部“文革”及89年春夏之交政治风波中表现的材料;主要涉及干部个人的审计报告或审计意见材料,离任审计等材料;后备干部登记表(提拔使用后归档)等材料。
第四类 学历、专业技术材料:报考高校学生政审表,毕业生登记表,成绩表及含成绩的鉴定表、学历证明、授予学位及各种培训登记表等材料;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审批表,业务考绩材料;创造发明、科研成果、著作及有重大影响的论文等目录。
各种试卷、论文、著作等一律不归入干部档案。
第五类 政治历史情况审查材料:审查干部政治历史情况(包括党籍问题)的调查报告、审查结论、上级批复、本人对结论的意见、检查交待或说明情况的材料,作为结论依据的调查证明、证据材料;甄别、复查结论、调查报告、批复及有关依据材料;入党、入团、参军、出国及在国外表现等的政审材料;更改干部的民族、年龄、国籍、入党、入团和参加工作时间的组织审查意见,上级批复以及所依据证明材料。
第六类 参加党、团材料:入团志愿书、申请书,团员登记表、退团材料;入党志愿书,入党、转正申请书,党员登记表、不予登记的决定、组织审批意见及所依据材料,退党材料,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组织意见;民主评议党员材料;加入民主党派材料。
开除党籍、团籍的处分材料放在第八类,原入党、入团志愿书仍放在第六类,但需在封面上注明“已开除”的字样。
第七类 奖励材料:各种先进人物登记表、审批表;先进模范事迹、嘉奖、通报表扬等材料,从事专业工作30年人员登记表(审批表)
第八类 处分材料:处分决定(免予处分的处理意见),查证核实报告,上级批复,本人对处分的意见和检查、交待材料以及上级对其撤销处分的有关材料;通报批评材料;甄别、复查报告、决定,上级批复及本人意见;法院审判形成的判决书等。
第九类 工资、任免、出国材料:
9-1.工资材料:工资变动各类审批表,转正定级和解决待遇的审批材料;享受专家特殊津贴的审批表;
9-2.任免材料:干部任免呈批表,录用和聘用干部审批表,公务员过渡登记表;退(离)休审批表;应征公民登记表、退伍军人登记表、军(警)衔审批表、军队转业干部审批表;
9-3.出国、出境材料:出国、出境人员审批表;
9-4.其它材料:党代会、人代会、政协会议、工青妇等群众团体代表会、民主党派代表会等代表登记表。聘用干部合同书,解聘和辞退材料;
第十类 其他材料:干部个人写的思想、工作、学习总结、检查等可供组织参考材料;法院判决离婚的材料;体检表及在健康检查和处理工伤事故工作中形成的伤残诊断书及其确定致残等级等材料;干部逝世后报纸报道的消息或讣告、悼词(生平)、善后处理意见、非正常死亡的调查报告、遗书等材料。
(二)干部档案副本
副本的内容由正本复制而成,主要由第一类、第三类、第四类、第五类、第七类、第八类、第九类等材料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