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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档案整理细则-材料的复制与技术加工
2019-11-14  浏览:276

(一)材料的复制

由于年代较久,引起纸张变质、墨水褐色、字迹模糊,或采用铅笔、圆珠笔或复写纸书写等材料,必须进行复制,以便今后的保管和利用。凡抄写或打印的复制件,必须认真校对,并要注明复制的时间和复制单位。

(二)技术加工(不能损坏文字内容)

技术加工档案材料以A4规格的纸张作为样式,大于或小于A4的材料均应进行技术加工。

技术加工前,必须拆除档案材料上的金属物品;对破损、卷角、折皱的材料要进行裱糊(裱糊后的材料要晾干,不能在阳光下暴晒或使用高温烫烤)、切剪、压平;对纸面小于A4的材料,应裱糊在衬纸上,衬纸一般使用白纸;对大于A4的材料、在不影响材料文字的情况下,可进行裁剪,不能裁剪的材料,应进行折叠,折叠后的档案材料,要保持平整,文字、照片不得损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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