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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档案整理细则-目录登记
2019-11-14  浏览:332

目录登记可以起到索引的作用,同时也可以起到固定、复查、保护档案材料的作用。干部档案目录登记完毕后,再从档案中取出材料时,要在目录上注明取出时间、原因、经手人。

1、类别的登记统一为上面所写的十大分类内容。

2、材料名称的登记的一般要求全称。政历问题的证明材料要在备注栏中写明谁证明谁或证明什么问题等。(要求在类别栏中注出材料的编号,号码与注明在材料的右上角的号码相同)

3、材料形成时间的登记一般以最后批准时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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