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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档案参加工作时间认定依据和工龄认定计算
2019-11-27  浏览:20567

1认定依据


参加工作时间的认定比较复杂,一般以派遣证(报到证)、转正定级表、县级以上劳动人事部门审批招工录干等材料为认定依据,综合比对分析,最终认定其参加工作的时间。

对于参加工作时是工人、下乡知识青年、乡村医生、民营企业职工、未满18岁参军等人员参加工作时间的认定,还要参考相关法规政策开展有依有据的认定。



2审核要点


重点审核派遣证(报到证)、招工录干合同、转正定级表等是否齐全,审核《干部人事档案专审表》《干部任免审批表》记载的参加工作时间与以上相关材料记载的是否一致,对于参加工作时间有疑义的还需审核是否有组织认定材料。



3部分问题处理建议


1.对参加工作时是工人的,如何认定其参加工作时间? 

1992年7月23日前招用为劳动者的,以其初次参加工作时县级以上劳动人事部门审批时间作为认定依据进行认定。

1992年7月23日至2008年1月1日之间招用为劳动者的,以首次签订劳动合同之日或企业办理录用手续之日作为认定依据进行认定。

2008年1月1日之后招用为劳动者的,以用工之日作为认定依据进行认定。



2.对参加工作时是下乡知识青年的,如何认定其参加工作时间? 

参加工作的时间,从下乡插队之日算起。其认定依据为下乡知识青年的有关审批材料或真实有效的证明材料。 


3. 对参加工作时是民办教师的,如何认定其参加工作时间? 

民办教师转为公办教师后,其参加工作时间,从本人计算连续工龄的起始时间算起。其认定依据为民办教师有关审批材料或真实有效的证明材料。 

关于民办教师的“连续工龄”是指:“民办(代课)教师被招收录取为国家正式职工或经组织批准进入各级各类学校学习毕业(或结业)后,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并继续从事教育工作的,其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前最后一次经组织批准任民办教师的工作时间可以与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在两个以上单位连续担任民办教师的时间,凡经组织批准调动的,应当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关于继续从事教育工作的包括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工作的人员。


4. 对参加工作时是乡村医生(原赤脚医生)的,如何认定其参加工作时间? 

乡村医生成为国家正式职工或进入各级医药院校学习毕业(结业)后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并继续从事卫生工作的(包括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工作的人员),其参加工作时间,从本人计算连续工龄的起始时间算起,并须经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其认定依据为乡村医生(原赤脚医生)有关审批材料或真实有效的证明材料。

注意:1988年1月1日以后的乡村医生,须经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考试考核,并取得乡村医生证书。 

乡村医生的“连续工龄”是指:“乡村医生(原赤脚医生)被招收、顶替、录用为国家正式职工或进入各级医药院校学习毕业(结业)后,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并继续从事卫生工作的,其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前最后一次经组织批准任乡村医生的工作时间(含其原当赤脚医生的工作时间)可以与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在两个以上单位连续担任乡村医生(原赤脚医生)的时间,凡经正当手续调动的,应当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5. 工人参加普通大中专院校考试上学,毕业后重新派遣的,如何确定其参加工作时间? 

正式工,以招工时间为准。

合同工或长期临时工的参加工作时间,应从毕业分配工作后到单位报到之日起计算。 


6.参加工作时在人才市场、劳务市场办理人事代理手续的,如何认定其参加工作时间? 

在人才市场、劳务市场办理人事代理手续的人员,可依据其与有关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起始时间确定参加工作时间。 


7. 选聘为大学生村官但没有办理人事代理手续的,能否算参加工作? 

没有办理人事代理手续的大学生村官,应视为参加工作,参加工作时间可按其到基层报到之日确定。 


8.在民营企业参加工作、签订劳动合同且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但没有办理人事代理手续的,如何认定其参加工作时间? 

2008年1月1日前被民营企业招用的,以首次签订劳动合同之日或企业办理录用手续之日作为认定依据进行认定;

2008年1月1日后以用工之日作为认定依据进行认定。 


9. 未满18周岁参军入伍的,如何认定其参加工作时间? 

工作时间应从批准其参军入伍时间算起。 


本文参考内容《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人事部关于解决原下乡知识青年插队期间工龄计算问题的通知》《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民办教师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卫生部关于乡村医生工龄计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劳动人事部、卫生部关于乡村医生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劳动人事部干部局关于合同工或长期临时工考入大学毕业分配后参加工作时间如何确定问题的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公务员考录中基层工作经历起始时间界定的意见》《中共中央组织部、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关于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的意见(试行)〉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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